各省直预算单位,各州、市财政局,镇雄县、宣威市、腾冲市财政局,滇中新区财政局:
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,尽量减少人员聚集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现将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办库〔2020〕29号)转发给你们,结合我省实际,并根据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 条措施的意见》要求提出以下措施,请一并遵照执行:
一、我省各级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、工程和服务的,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,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,在保证货物、工程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,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,采购人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,留存备查。如有需要,采购人可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,征集供应商。
二、疫情防控期间,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,除特殊事项外,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通过“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”办理政府采购业务。
三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取,除按规定自行选定的情况外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“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(云平台)”在线抽取。
四、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需要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用户的,应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“云南政务服务网”(zwfw.yn.gov.cn),在线办理。
五、小额、零星的通用类设备的采购,采购人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进行。相关部门要督促供应商落实货源储备,尽力保障电子卖场货源稳定。
六、疫情防控期间,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、质证等工作。对于投诉人通过网络、邮寄等方式提交的质疑函、投诉书,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程序办理,不得拒收。
七、自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,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,不再另行通知。执行中如有问题与建议,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。
云南省财政厅
2020年2月11日